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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法律与道德
河源(笔名)
法律与道德的观念和作用不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这是众所周知的,然而,在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仍有相提并论的必要。
首先,从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的沿革来看,人类社会最初并没有所谓的法律,但在社会上有被认为应为或不应为的事项,而道德的意识就潜伏、滋长于其间,即以道德代替法律,所谓的“正义即法律”就是这个意思。后来,社会逐渐进化,人们认为道德尚不足以约束人类的行为,应当凭借法律之强制力,作为辅助,而将道德的意识,融合于法律之中,违反道德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这
文章内容: 时,法律与道德是“不分家”的。只是到了后来,人类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法律与道德也逐渐分离,认为道德的尺度与法律的尺度并不一致,也无法使其一致,甚至违反道德的法律,也不影响其为法律的性质,即“恶法亦法”。
法律与道德,是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法律禁止的,道德也是禁止的,如盗窃欺诈、妨害风化等行为;(2)法律所允许的,道德也允许的,如诚实信用等;(3)法律允许,但是道德不允许的,如因时效而取得权利或免除义务,是法律认可的,而这种见利忘义的行为,道德上是不允许的;(4)法律不允许的,但是道德允许的,如违反诉讼法上程序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可是这并非不道德的行为。
其次,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方式也存在重大的差异。法律的作用在于拘束人外部的行为;道德的作用在于拘束人内部的良心。所以,一般认为,法律主行,而道德主心;法律主要制裁已经发生的事情,而道德主要是防患于未然;法律治标,而道德治本。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是说,法律只能治标,而道德可以治本,我们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确实是非常的复杂,两者的作用,难分轩轾,正因为此,有加强彼此的关系以及发挥其相辅相成作用的必要。
法律与道德的主要作用及其终极目的,都是在于规范人们的生活,调整人们的行为,促使人类的进化。法律的本质,原本在于合乎道德。我
们认为,道德大抵包括忠孝仁爱信义等意识在内,就个人而言,是优良品行的表现,就社会而言,即是善良风俗的形成。加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发挥彼此相互间的作用,应从立法、司法及社会各方面探讨。
就立法而言,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包含维护道德观念,伦理正义,及善良风俗的作用在内的,例如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关系,就是以道德伦理观念为其立法基础的;民法规定不当得利的,应返还其利益,侵权行为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等等,都含有道德的观念在内;在一般观念上,刑法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都应当是违反道德的。“刑乱世,用重典”,但是只有严刑峻法,还难以达到防止犯罪的效果,如果将道德的意识熔铸为法律的精神,使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从而使违反法律的人,一方面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受到良心的谴责,这样才能收到“有耻且格”的实效。
就司法方面而言,司法审判,贵在公平,“枉法以入人罪,固属不可;纵法以出人罪,亦非所宜”,同时,恻隐之心以及同情之念等应为司法人员所必须具有的基本道德修养。正如古语所云:“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昔日曹刿与鲁庄公论战,认为“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所以可以一战;而夏禹下车泣囚,唐太宗纵囚来归,更是成为千古美谈,这些典故充分说明道德观念可以在司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并且一旦发挥道德的作用,“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最后,就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而言,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的规范,人人有遵守的义务,也有共同维护的责任。必须在全社会培育法律和道德意识,然后潜移默化,以达到“刑期无刑”的目的,这样才能在中国实现法治国的伟大理想。
总之,法律与道德的性质虽然不同,但其关系非常密切,必须相辅相成,才能发挥法律的功能和发挥道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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