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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应在中国合法化?!(全文) (484字)

作者:河源 发表时间:2002年5月2日
标签: 法制、公安


文章摘要:
安乐死是否应在中国合法化?!

(何渊 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430072)

荷兰的上议院10日以46票赞成,20票反对,一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的法案,从而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那么,值得我们考虑的是,安乐死能否在中国合法化呢?
我认为,生命的意义在于自我肯定,自我成长,并对社会散发光和热。然而,生命本来就充满惊涛骇浪,不幸运地得了不治之症的患者,生命会因此变得黯然失色。而人是有自由意志的,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事情,如果继续活下去,不仅对个人、家人、朋友都是一种负担,家属将会无尽期地忍受痛苦和绝望,麻文网12(muchtext.com)

文章内容:
当然也会增加社会的负担,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患者本人也不能活出生命的光和热,其意义荡然无存。可见,选择安乐死也许是一种解脱。
在我看来,如果能够设立明确的规范,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明示的形式)、有适当的医学判断标准(即一切可能的医学方法均不能挽救生命)以及人道的实施手段(即医学方法,或由患者自己服用药物,终止生命;或由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同时,如果多数的老百姓也同意安乐死,认为对迫近死亡的患者来说,使其缓和或免除其难以忍受的身体上的痛苦,而安详的结束其生命,是符合“尊严生命”的要求。而且,法律在于解决人类的问题,而不在于处罚自我终结生命的人。当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以明示的形式选择尊严死亡时,法律不能干涉患者的自由,而应当充分地尊重患者的意志。
由此可见,安乐死完全符合社会的正当性原则,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我看来,安乐死理应在中国合法化。
来信请寄:武汉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班 何渊 收(邮编:430072)
电 话:027-87669722 E-MAIL:hehaitan@sohu.com




文章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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