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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全文) (2509字)

作者:河源 发表时间:2002年5月2日
标签: 法制、公安


文章摘要:
如何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何渊 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的职权身份,他们同时享有司法权和行政权,那么,他们的职权行为可能是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刑事司法行为,而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法院对其合法性实行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则主要由专门的监督机关------检察院来监督。因此,区分公安机关的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区分两者既不能统而笼之,又不能一概排斥,既要保障刑事侦察权的麻文网2(muchtext.com)

文章内容:
顺利行使,又要准确、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出现法律上的空档现象,这就要掌握好一个“度”,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从几个方面来区分: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不同。我国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和侦察机关,具有双重职能。在主体上,行使公安行政权与刑事侦察权的虽同为公安机关,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充当行政管理人的角色,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主体。而在行使刑事侦察权时,是运用国家赋予的侦察权,对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获罪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这里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是两个联系密切而又有区别的概念。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法主体。在法律上,行政机关可以具有多重身份,有时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有时则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交往。
第二,从行为种类上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是在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活动过程中为调查、证实犯罪而实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活动过程中实施的各种行为都是刑事侦查行为。能起到调查、证实犯罪作用的刑事侦查行为有着法定列举

的种类,不属这些种类之一的,都不应是刑事侦查行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有两类:一是专门的调查工作,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搜查、扣押物品(物证、书证)、通缉等等;二是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因此,即使公安机关在行为时不引用或不说明法律依据的条款,但只要其行为不属法定刑事侦查行为措施种类的,都应归于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对犯罪人、犯罪嫌疑人及他们的家属予以罚款、没收财物处罚的行为等,就不是调查证实犯罪的刑事侦查行为,不是公安机关对刑事侦查权的运用,而是对自己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公安机关不具有刑事处罚权)。
第三,从适用目的和对象上区分。
从公安机关行为的目的来看,刑事司法行为的目的是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全部侦查活动围拢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有何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情节轻重展开的,采取的有关扣押、冻结措施都围拢证明犯罪进行。法律规定的侦查措施中与证明犯罪联系最远的也是关于对赃款赃物所采取的措施。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各有不同,如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以及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可能与追究刑事责任、证明犯罪相联系。
从针对的对象来看,刑事司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可能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而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又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嫌疑的人,如强制检查相对人是否携带危险物品;行政主体甚至可以针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为了防止传染病蔓延而隔离病人等等。
第四,从实施行为时的程序现象上划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遵循严格的立案程序。“立案是指刑事诉讼的开端”,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才能采取刑事侦查措施。是否办理刑事立案手续是审查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是否为刑事侦查行为的重要措施的重要标准,而立案应遵循严格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可见,立案有以下法定条件: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即有立案根据;必须遵循管辖的规定,即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必须经过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按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程序,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都必须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立案应填写立案报告书,报请有关领导批准,重大案件并应呈报上级领导机关备案。公安机关严格遵循刑事案件立案程序立案后,所采取的侦查措施一般应认为是司法行为,即使立案后经过侦查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在侦查过程中有越权或其他违法行为,也不应当将其看作行政行为。
第五,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双重的职能,但公安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仍然是有分工的。刑事侦查部门如刑侦大队、刑侦科不可能具有治安管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的职能;治安科则主要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能,一般不能侦查刑事案件。审查公安机关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其内部职能分工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
第六,从举证责任角度来辨别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从最后一道防线的角度来考虑的。对于一时难以通过其他方法查明公安机关属刑事侦查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的,我们认为可以采取由公安机关对其行为性质负举证责任的方式来最终确定该行为的属性。公安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或财产的强制措施,其行为性质不清是由公安机关的的过错导致的,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机关如主张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则应提出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性质;如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自己行为属刑事侦查行为的,则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其违法性问题交由检察机关处理;如果不能证明自己行为属刑事侦查行为的,则一律视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司法审查。
应当说,从以上的角度分析,基本上可以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公安机关将具体行政行为解释为刑事侦查行为,从而逃避行政诉讼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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