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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雨乾坤》看反腐剧办案之破绽//腐败之“三好”生//新《婚姻法》遭遇“三难”(全文) (5753字)

作者:曾亚波 发表时间:2002年5月2日
标签: 广播电视


文章摘要:



从《风雨乾坤》看反腐剧办案之破绽
曾亚波 曹习礼

央视一套推出的电视剧《风雨乾坤》无疑是今年最有影响的反腐倡廉力作。该剧剧情复杂,
演出阵容强大,对腐败问题的揭示也突破了以往“贪官都是副职”的樊篱。然而,在一片叫
好声中,我们还是不难看出该剧编创中的一些失误。以贯穿全剧的办案为例,就有不少破
绽。
第二集中,宏达纺织厂副厂长康萍被拘留后,身为省纪委书记的司马民望竟独自一人,凭个
人工作证去看望康萍并了解案情,并且一开始就支开了值班警卫,内行人一看就知道,这是
违反监管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但编导仅仅为了解开司马民望当时的疑惑以及使康萍顺利将
钥匙转交给他,麻文网18(muchtext.com)

文章内容:
便故意演排了这样一场戏,似乎不这样就无法衔接剧情。
谈到密送钥匙,更是有明显的“硬伤”。因为凡被拘留关押的人员,在入所前都要经过严格
的检查,不许携带任何金属、尖锐器物,钥匙也不例外。康萍怎么可以当着众人的面,借与
司马民望握手之机将保险柜钥匙和纸条一并递送呢?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这个拘留所管理
太松驰。
这部剧对纪委办案步骤的描述也十分混乱。如南江省纪委和锦江市纪委在介入宏达厂火灾事
故时,一开始就没有与市公安局协调好,甚至在未立案时就各唱各的调。如第三集中,司马
民望按照康萍纸条所示来到她家,发现有人已先来一步把保险柜钥匙取走,此时他没有与调
查火灾事故原因的市公安局联系保护现场,而是令市纪委书记张毅严密监管几只保险柜,且
将保险柜贴上省纪委的封条,这样设计的初衷是因为公安局长郑某、大案科长向某本身都是
败类,编导先入为主地进行了“回避”。殊不知,这既不符合纪委的办案规则,也干扰了公
安机关正常的办案程序。而在第十一集中,办案组根据宏达纺织厂厂长朱崇遗书中的供述,
前往副市长尹葆春的办公室搜查并拘捕尹,这样的工作通常应由检察院反贪局的自侦人员履
行,因为副市长属典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这类职务犯罪案
件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剧中让反面人物

公安局长郑彪亲自带人去搜捕,显然是别有
用心,但不能令人信服。
还有,该剧从第一集开始,省、市两位纪委书记就多次提出屡屡收到有关宏达纺织厂厂长朱
崇的举报信,却始终未就举报信的内容进行初查,更未按惯例对朱崇这样的处级干部进行
“双规”。宏达厂火灾期间,朱崇佯病在外不归,但仍有电话联系,而调查组始终未与他直
接联系或直接前往朱所住的医院了解有关情况,为了撬开保险柜,调查组决定请法院帮助,
就是不与明知持有钥匙的朱崇联系,让他交出钥匙。这些都有悖于办案之常理。
大制作更应注意小细节。近年来,我国影视界推出了不少反腐倡廉作品,对腐败问题的揭露
越来越深刻,在社会上激起强烈反响,有力地弘扬了正气,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但就作品自身而言,总的说来是巨制多、精品少,有的甚至出现明显的瑕疵。我们希望广大
的编创人员能够更加深入地体验生活,把“反腐剧”打造得更加精致、完美,今人振奋。

通联:22470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曾亚波
电话:0515---6212027(办) 6260682(宅) 13851170348
作者系:法制日报等报刊特约撰稿人 E-mail:Zyabo 200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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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之“三好”生
——兼评《风雨乾坤》中朱崇的表演术
曾亚波 曹习礼

在央视一套播出的电视剧《风雨乾坤》中,有一个出场不多,但却极善表演的角色,他就是
大型国有企业宏达纺织厂的厂长朱崇。朱崇是现实生活中众多集红、黑于一身的腐败分子的
典型,其精湛的表演术也是广大“蛀虫”们惯用的伎俩。
——平时“形象好”。《风》剧虽未直接描写朱的平时形象,但却通过众多人物的对白让人
感受到这位企业能人的昔日风采:他不但经营有方,而且善于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省、
市大多数领导对他评价很高,认为他是企业界的一面旗帜,他不但每月按时发放职工工资,
而且还在抗洪期间慷慨地向灾民捐款2000万元;为了“工作”,他甚至积劳成疾……如果不
是他纵火骗保导致东窗事发,他仍然是一副兢兢业业的“孺子牛”形象。在当今社会,这样
的形象已不再是人民公仆的“专利”,形形式式的贪官也都有着这样的标准“脸谱”。反腐
败斗争的实践告诉人们,不能光凭外在的形象和业绩简单地衡量一个人的功过是非,我们还
十分需要知道他的“另一面”。
——犯时伪装好。腐败分子的“另一面”总是鲜为人知的,因为他们在犯案时无一不注意隐
蔽、伪装自己。以朱崇为例,他表面上廉洁奉公,背地里则巧取豪夺,用巨额公款包养情
妇;他纵火骗保,但火灾发生前,他却故意装病滞留外地不归,甚至在厂里、市里一而再、
再而三地催他回来处理善后事宜时,仍然谎报病情“严重”;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当省、市
联合调查组进驻宏达厂时,他竟挖空心思,化装成修管道的工人,悄悄摸到用公款购买的别
墅与情妇幽会,而一进门脱下外衣,他便露出庐山面目、豺狼本性。当然,这也从侧面印证
了一个百颠不扑的真理:再狡猾的狐狸也总有现形的时候。
——难时“态度好”。面对查处,“蛀虫”们常常会装出一副受冤屈的样子。剧中朱崇恰到
好处地选择联合办案组正准备强行撬开保险柜时回到厂里,并不计较此时自己已被免职的事
实,而是积极地向办案人员汇报有关情况,交出钥匙。现实中不乏这样积极协助查处自己的
“硕鼠”,他们或寄希望于有关领导出面干预办案为自己保驾护航,或积极地交待出无关痛
痒的小问题,企图金蝉脱壳,当然也有痛不欲生欲拼死证明自己“清白”者。但是,若要人
不知,除非己莫为,“态度”再好也掩盖不了已然的事实。
毛泽东说过:“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这里可以套用一句“一切腐败者都是天生的表演
系高材生”。但正如一切反动派都注定要灭亡一样,一切腐败分子都迟早要原形毕露。就朱
崇的表演方式、技巧而言,观众完全可以给他评个“三好”,但多行不义必自毙,他的最终
结局还是给未来后继的腐败者敲响了警钟:“别忘了到时候‘下场好’!”

通联:22470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电话:0515---6212027(办) 6260682(宅) 1385117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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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亚波 陈 兰

新《婚姻法》自2001年4月28日实施以来,历时已经一年有余。新法的施行获得社会各界的普遍叫好,各地法院依据新法断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典型的案件。更重要的是,它使婚姻法治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充分维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新《婚姻法》也是如此,尽管它非常切合当今时代的要求,但它不可能详尽地规范婚姻关系的每一个层面,加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完全出台,无论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还是法官,都不可能怀抱一部《婚姻法》,把所有问题都搞得清清楚楚。纵观一年来的司法实践,新法在施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举证难。举证难是婚姻家庭案件最普遍、最突出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捉奸举证,何时结束“擦边球”?新《婚姻法》对“包二奶”问题制定了禁止性条款,但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妻子状告丈夫“包二奶”时负有举证责任,由于难过“取证关”,更多遭遇不幸的妇女仍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新法实施后,浙江省桐乡县法院审理了国内首例捉奸举证案。法庭上,妻子当庭出示了捉奸时拍到的照片,并索赔15万元。这样的捉奸举证是否具有合法性,一度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时至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重新作出解解,自4月1日起将有条件允许公民使用偷拍偷录的证据作为呈堂证物。这项司法解释引起饱受丈夫“包二奶”之苦的中国妇女的热烈反应,全国妇联的干部认为,最高法院的重新解释,将使广大受害妇女很快就意识到这一新武器的重要性。但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因为这一规定,并没有说捉奸举证就一定合法,私自拍录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还要判断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就有一个手段的选择和“度”的把握问题。如果捉奸取得的证据随便被采纳,那么很可能导致捉奸成风的情况出现,也会因此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甚至造成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有关专家还认为,偷拍偷录的手段如果遭到滥用,将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反而使受害者变为违法者,并可能导致民间私人侦探业的非法衍生或无序发展。
2、损害赔偿,谁知财产有几何?现行的婚姻法虽然规定损害赔偿制度,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也无法得到自己应当获取的财产。事实上,许多准备离婚的当事人事先都隐瞒或转移了可能属于夫妻共有的部分财产。同时,许多女性因为《婚姻法》的出台,对离婚能得到的财产寄予很大的希望,因此对男方提出过高的财产要求,而她们常常并不了解对方的实际财产状况(特别是已经分居较长时间的),就是有一些了解,也多没有实际的证据。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院不承担对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全部财产状况的调查责任,那么,如果是女方提出对男方存款或房产的分割要求,又不能及时出示证据,则法院只能根据男方现有的收入,依法判离,这会使女方大失所望。
3、家庭暴力,过时证据算数吗?关于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工作者比较挠头的问题。有许多妇女在受到伤害的时候,没有及时举证,往往在离婚时就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如一位妇女提出,她多年前因为口角被丈夫打断2根肋骨,但当时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没跟别人说。现在想离婚,不知当年事实能否作为证据之一。妇联同志遗憾地告诉她,因为她当时没有及时举报,现在缺乏有效证据。
妇女工作者还认为,有些执法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偏差,许多人抱着“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施暴者的气焰。司法工作者说,有的夫妻打了一辈子,都过到了70岁,而有的夫妇因为一个小小的耳光,就离婚了。所以,司法部门也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
二是定性难。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才出了一部分,对婚姻法的某些概念产生不同的看法或在把握的层次上弹性空间较大在所难免。目前定性存疑的热点仍集中在重婚和同居两个概念上。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但生活中,一般很少有重婚者再去登记结婚,而是以夫妻名义生活。鉴此,广东省妇联建议,应扩大对重婚的解释:有配偶者和他人虽然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同居已满六个月,或者同居期间已生有子女,按重婚罪论处。但高法没有接受这一建议。因为一般的婚外同居和重婚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用六个月做界限也很难操作,现在有的人“包二奶”,婚外同居还相对比较稳定,可能还有一定的感情,如果规定一个死限,他就会规避法律,甚至不断变换同居的伙伴。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概念,“有配偶者”似不必多解,但“同居”一词的解释“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仍嫌不足。如“不以夫妻名义”,有的双方当事人虽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但双方自己却互相视若夫妻,并生下孩子,居住地的邻居认为是“夫妻”;又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究竟共同居住多长时间可视为“持续、稳定”?双方当事人多次变换住所是否就不是“稳定”?等等,这些概念,实际上仍有许多的空白点,都需要进一步地作出司法解释。
三是操作难。尽管新的《婚姻法》较以前有很大进步,但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少案件仍然难以判断。
1、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般都比较原则,不很细致。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上往往有两种观点,一种注重法律效果,另一种则倾向于道德效果。追求公正的法律效果没有错,但问题是,把一切婚姻领域的问题都寄希望于《婚姻法》来解决,是不可能的。规范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行为,除了靠法律,还要靠道德。新《婚姻法》增设的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这一条就真正体现了《婚姻法》的宗旨,可以说是一个道德化的法律,或者说法律化的道德。因为它对婚姻家庭,婚姻双方的家庭成员提出了一个总体的要求,既有总体上的规范作用,也有鲜明的导向作用。
2、当事人常常拒绝调解,并要求“速战速决”。婚姻案件到了法院,当事人一般都很激动,并至少有一方请求法院快速判决,加之案件关系到财产、住房、子女等切身利益,当事人大多互不相让,并拒绝调解,大有“拼死一战”的心态,这使承办案件的法官感到很棘手。
3、婚姻家庭案件内容复杂,涵盖的法律特别多。过去离婚案一般包含5个“诉”:即婚姻、子女、财产、债权债务、住房等5方面问题。现在又增加了“探视权”和“过错损害赔偿”等2个诉。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便可能涉及到房地产法规、劳动法、证券法、公司法、继承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审查和裁判颇费周折。
4、对探视权、过错损害赔偿等没有明确标准的诉讼要求的裁判,法官只能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新《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权”,而实际审判中,原被告对探视权都没有争议,争议的是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如是一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还是到对方家或者子女所在学校探视?目前,法官们只能凭自己的经验,根据子女的年龄进行不同的处理。如对没有上学的孩子,因需要父母的关爱和教育,探视时间应该长些;上学的孩子,学业较忙,时间就可以酌情短一些。但有时却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孩子的新任监护人,如继母或继父,同样出于对新家庭的考虑和对孩子的关心,发现孩子每次被未直接抚养他的母亲或父亲探视后,便无心学习,过多地考虑与继母或继父的关系,导致新家庭关系的恶化或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现在,该新任监护人要求限制未直接抚养的生母或生父的抚养权,法官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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